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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冤枉?
  張某混入等公交的人群竊得一個錢包,但打開錢包才發現裡面只有5角現金及一張身份證、一張銀行卡。失望之餘,他揣起5角,扔了錢包。被抓獲後,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,並處罰金1000元。因為5毛錢判罰這麼重,張某冤不冤?
  適當!
  辦案法官指出:1、張某系累犯,應從重處罰;2、刑法修正案(八)對盜竊罪作出修改,包括“扒竊”“入戶盜竊”“多次盜竊”“攜帶凶器盜竊”四種情形,都沒有犯罪數額要求,直接入刑;3、扒竊者極大影響了群眾的生活和出行安全,需嚴厲處罰。
  最近,彭州男子張某為自己的遭遇覺得有點“冤”,只不過是在公交車站扒竊了5毛錢,他不僅被判處1000元罰金,還被處以有期徒刑7個月。但辦案法官解釋,我國刑法已明確規定,在公共場所扒竊的,不受盜竊數額限制,這是刑法修正案(八)的新規定。看來,不懂法的張某隻能認了。
  扒竊
  作案:混入人流盜得錢包
  失望:包內僅有5角現金
  42歲的彭州男子張某在此次案發前,已是“三進宮”。但自2012年11月,因盜竊罪刑滿釋放後,張某並沒有痛改前非,而是走上了再次盜竊的歧路。
  2014年6月13日下午4點左右,張某遊蕩到郫縣團結鎮,四處尋找作案目標。終於,在該鎮310公交車站旁,張某覺得機會來了。他迅速涌入等公交車的人流,抓準時機出手,從一名乘客的挎包內竊得一個錢包。得手後,張某迅速離開。
  等走到一個無人的地方,張某喜滋滋地掏出錢包,迫不及待地要翻看自己的“勞動果實”。但打開錢包後,張某徹底傻了眼,裡面的現金竟然只有5毛錢!另外,還有一張失主的身份證、一張銀行卡。
  遇到一個這麼“寒酸”的失主,張某隻能“自認倒霉”。扔了錢包,揣起5毛錢走了。
  落網
  累犯:作案多起,留有案底
  懲罰:獲刑7月,罰款1千
  因在公共場所盜竊,且有多起案底,警方通過查看監控,很快將張某鎖定並抓獲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張某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,扒竊他人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同時,根據我國刑法規定,在公共場所扒竊的,無犯罪“數額較大”的要求。
  此外,張某系在刑法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,是累犯,依法應當從重處罰,且不能適用緩刑。
  近日,郫縣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,張某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,並處罰金1000元。
  辦案法官解釋,我國刑法修正案(八)對盜竊罪作出修改,包括“扒竊”、“入戶盜竊”等四種情形,都沒有犯罪數額的要求。也就是說,在上述情形下,即便是盜竊1分錢,也構成犯罪。此外,根據四川省的標準,部分盜竊行為要求盜竊金額在1600元以上。
  法官說法
  無數額限制 扒竊直接入刑
  辦案法官指出,“扒竊”屬於刑法中的空白罪狀,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乃至學理解釋中,對扒竊行為都缺乏明確的界定。但一般認為,扒竊行為除具備“秘密竊取”的盜竊特征外,還要具備兩個特征:一是發生在比較特定的空間即公共場所、公共交通工具中;二是秘密竊取的對象通常為被害人貼身放置的財物。
  據瞭解,從2011年5月1日起,扒竊案件不再限制數額較大(1000元),只要實施扒竊就構成了犯罪。刑法修正案(八)之所以未作出數額要求,主要是考慮到,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,在公共場所中的“扒竊”行為日益增多,扒竊者作案頻繁、密集,這種情況已經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秩序,極大影響了群眾的生活和出行安全感,打擊“扒竊”行為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。
  此外,公安機關每年對“扒竊”立案很多,但最後被羈押(包括行政拘留、刑事拘留)的人數卻相當有限,其中主要有兩方面原因:一是取證困難。成功偵查一個“扒竊”案件往往需要發現、跟蹤、抓捕、審訊等一個完整的過程,其間會耗費大量的財力、物力、人力,而結果卻常因為證人難找、物證流失、扒竊犯自身對抗審訊、經驗充足等原因而流產。二是數額限制。由於上述取證難的問題,一般只能認定扒竊犯被抓獲當次的扒竊數額,而由於數額的限制,絕大多數扒竊犯因達不到數額較大而只能接受行政處罰,而如果因為扒竊受過行政處罰,再有扒竊行為的,又不能認定為多次盜竊,否則,就違反了“一事不二罰”的原則。扒竊直接入刑,不再附加數額、次數或其他限制條件具有合理性,否則百姓的財產出行安全無法保障,“抓了放、放了抓”的現狀也無法改變。
  辦案法官解釋,除了“扒竊”,根據刑法修正案(八)無數額要求的情形還包括多次盜竊、入戶盜竊、攜帶凶器盜竊三種情形。原因也是一樣的,這些情形下,其社會危害性更大,刑法當然應當予以更嚴厲的處罰。郫縣法檢 成都商報記者 孫兆雲  (原標題:偷5毛錢 蹲監7個月罰款1千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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